人權的條件 :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的關鍵人物

    Author: 慈科大圖書館 Gen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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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rank, Hans,1900-1946 |山德士(Sands, Philippe,1960- )|Sands, Philippe,1960-|Sands, Philippe,1960- |梁永安, 

    版本 :初版

    出版者 :貓頭鷹

    出版年: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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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簡介

    我們都知道納粹的紐倫堡大審,
    卻不知道這場審判啟動了人權觀念的改變,更是現代國際司法系統的起始……
     
    人民犯罪,國家有權執法,如果犯罪的是國家,該由誰來懲罰?
     
    在國際法庭指控利比亞強人格達費的「危害人類罪」
    控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犯下的「種族滅絕罪」
    兩種罪名的誕生其實都不到100年
     
     
    【一位人權律師追出的人權起源故事】
    本書作者沙茲是一位國際律師,曾經手盧安達大屠殺、南海仲裁案等國際案件。他在2010年受邀到烏克蘭利維夫演講,意外發現「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等人權保護詞彙,最早的提出者都曾居住於此。一位是冷靜自制的法律教授勞特派特,另一位是性格強悍的檢察官萊姆金,他們上同一間大學、師從同一群老師、也都從20世紀初的亞美尼亞大屠殺得到啟示,卻分別以個人與群體的角度思索納粹罪行。
     
    【沒有法律可以去約束一個國家,如今它終於成為被告】
    1945年紐倫堡大審,是納粹罪行的世紀大審判,也是歷史上首次對破壞世界和平罪提起訴訟,更開啟將國家領導人送入國際法庭受審的可能性。當時,英法等戰勝國以「文明不可對暴行置之不理」,以及「歷史不可重演」為前提,羅列納粹的四大罪狀。其中兩項引入當時無人聽聞的新詞彙:「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指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理由對任何平民的謀殺、滅絕、奴役等迫害。「種族滅絕」則是攻擊民族、宗教和族群群體的行為。它們分別從個人和群體的視角思索,但不約而同地,形塑出一個超越國家主權的國際法。
     
    【不許政治人物躲在國家背後,逍遙法外】
    以往認為法律是為國家服務的。二戰之前,主權高於一切,國際法不得干涉他國內政,政府可任意處置自己的人民,領導人無需為自己發起戰爭或屠殺人民負責。直到紐倫堡大審前後,才將人放在法律中心,並將「危害人類」與「種族滅絕」納入世界人權宣言、國際法、《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等等。從此,法律成為約束當權者的武器,國際刑事法庭有了執法依據,可審判那些因為大權在握而任意將國家投入戰爭或濫殺人民的當權者。
     
    【人權從來都不是憑空而來】
    其實勞特派特與萊姆金的努力,可說是直到1998年,才在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盧安達屠殺一案中真正落實。當沙茲開始著手調查兩人的故事時,美國與英國的總統和首相,正在對干涉敘利亞內政一事尋求法理上的支持,主權與人權的拉扯直到今日仍在繼續。因而,當我們面對羅興亞等人道危機,思索香港等「內政」與國際干涉問題時,都該意識到基本人權從來不是理所當然,憑空而來的,本書即是透過這些法律人的故事,帶領我們重回70年前人權意識被建立的重要時刻。

    資料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